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贾丙作为其婆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婆婆谭某某出庭起诉贾丙的亲叔叔与亲姑姑。这是怎么回事呢?
失去长子90岁老太无人养
今年93岁的老太太谭某某生育有6个子女,子女们先后安家成业。谭某某一直跟随长子贾甲生活。贾甲于2015年1月因病去世,谭某某就失去了生活依靠。由于年事已高,仅靠一点农村粮食直补款和65岁以上的养老金来维持生活,但就是这点最低生活费也被次子贾乙无理的收走。仅靠三女贾丁和孙子贾丙每月给一点生活费维持生计。其他子女没有赡养。这样,谭某某一直生活在孤独、悲伤的生活中,整天以泪度日。为此,谭某某曾向邻水县城南镇某村村委会申请,要求村委会调解处理子女尽赡养义务。在村委会调解时,谭某某的几个子女大吵大闹,调解无果,赡养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93岁老太太起诉五个亲生子女
93岁的老太太谭某某的赡养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她实在不能很好的生活下去了,有时又有点小病。于是,委托其孙子贾丙为诉讼代理人,向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干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她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何某某为其法律援助,免费为其代理,作为一般授权代理。3月17日,法律援助工作者与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其孙)一起到邻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老太太谭某某的亲生5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以及相关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判决五子女赡养老人
4月20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白深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起赡养纠纷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查明了事实。庭审中,老太太谭某某表示不愿意跟随任何子女一起生活。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为人本分,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谭某某已是93岁高龄,体弱多病,既无劳动能力,也缺乏经济收入,目前的确属于生活困难,需要其成年子女予以赡养。子女除三女外,其余4子女没有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法官予以谴责。同时,原告谭某某作为长辈也应体谅子女的难处,多些宽容和理解,努力与各被告协商解决家庭纠纷以安享晚年。任何人不得收走谭某某的粮食直补款和65岁以上的养老金,只能谭某某使用。根据实际,综合考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五被告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谭某某生活费200元;若因谭某某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5被告平均分摊。
(吕中蜀 胡松 四川法制报记者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