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两次开庭,邻水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一位老大爷说,“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应该,我来看看法院是怎样判决的?”邻水县九龙镇居民、附近村民等数百人到审判庭外关注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颜某华与丈夫彭某田于1955年10月结婚,于1956年12月收养彭某兰后,先后生育彭某成、彭某华、彭某碧、彭某某、彭某。彭某田于1982年4月因病死亡,彭某于1999年8月因车祸死亡后,颜某华一直跟随女儿彭某碧、彭某某生活。2015年10月后,颜某华从成都回到邻水县九龙镇街上,到其子彭某成家居住生活,彭某成及其妻多次与颜某华吵骂,强烈要求颜某华搬走。颜某华迫于无奈,遂起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庭审中,颜某华表示希望能由五被告将其送至养老院进行供养。因颜某华位于邻水县御临镇某某村的房屋于2011年垮塌无法居住,颜某华也无其他经济收入。
法院判决:原告80高龄的颜某华跟随其子彭某成一起生活,由其子彭某成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并提供居住;其余四个女儿从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颜某华生活费300元,并于每月10日前汇款至颜某华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颜某华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平均承担。
法官说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人。原告颜某华与其丈夫彭某田于1956年12月收养一女后取名为彭某兰,二夫妇将彭某兰抚养成人,原告颜某华与被告彭某兰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原告颜某华与被告彭某兰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告彭某成、彭某华、彭某碧、彭某某做为原告颜某华的婚生子女与做为原告颜某华养女的彭某兰都有对原告颜某华的赡养扶助义务。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多个子女的,应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颜某华年事已高,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告承担赡养责任。颜某华诉请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其赡养费总额可比照本地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认定;共同承担原告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平均承担;原告颜素华虽年事已高,但尚有生活自理能力,原告可待护理费用问题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吕中蜀 甘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