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邻水县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的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迅速开展审查工作,仅用3天时间就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部审查完毕,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卢某诉至邻水县法院,法院组织双方于2012年12月21日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于2013年5月1日前分三次付清因购买卢某混凝土搅拌设备所欠货款23万元及利息。协议约定的第一次付款日到期后张某却拒不支付,邻水县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张某仍拒不支付。2013年5月14日,邻水县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张奇购买卢某的混凝土搅拌设备。张某向卢某购买的混凝土搅拌设备被查封后,张某让人将搅拌设备以卖废品的方式卖掉,致使法院的调解协议、裁定无法执行。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邻水县检察院 陈良全 鲁良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