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到龙桥乡街道,在该乡政府财政所会议室巡回审理了一起7个子女赡养一位80多岁老母亲的赡养纠纷案。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审理,经法庭调解,未能成功。于是,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某兰等七人从2014年12月1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某生活费、护理费共计300元;原告刘某某跟随被告吴某金一起生活,并由被告吴某金提供居住;原告刘某某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七被告平均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此案到当事人所在地附近的场镇上巡回审理,当地及周边群众高度关注。庭审室内坐满了中老年人,前后窗口围满了群众,社会影响大。庭审后,法官以案说法,教育了广大群众,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吴某某于1949年结婚生育吴梦某及被告吴某兰、吴某琼、吴某清、吴某福、吴某金、吴某秀、吴孟某7人共8个子女,吴某某于2003年8月去世,吴梦某于农历2013年12月死亡,自农历2006年1月2日起原告刘某某(女)跟随被告吴某金生活,农历2006年1月16日被告吴某金的房屋失火被毁,原告刘某某跟随被告吴某金一直在龙桥乡街道居住生活至今。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原告刘某某经常到其他被告家中居住生活一段时间,各被告为原告刘某某提供生活和必要的照顾。2014年12月1日原告刘某某因外出跌伤,被告吴某兰、吴某琼等将原告送至邻水县袁市中心卫生院医治,出院后原告刘某某一直跟随吴某金生活,由于原告刘某某一直处于卧床修养状态,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吴某金于2014年12月21日聘请杨某珍照料护理原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杨某珍1500元的护理费。
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多个子女的,应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在原告刘某某年事已高且长期卧床休养,既无劳动能力,生活又不能自理,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告承担赡养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其赡养费总额应以原告当地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标准。因原告有七个子女,每个子女赡养费每年应按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七分之一进行承担。于是,法院遂作出文章开头部分的判决。(吕中蜀 魏金祥 四川法制报记者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