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一门市,把该门市移交买受人的委托人,完成了交付。这是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的一次缩影。
据介绍,廖某、廖某某于2012年1月1日共同向余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并于2013年1月1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到期后,廖某、廖某某未能偿还。
于是,余某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在2013年6月6日审理过程中,经过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13年9月4日前付清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邻水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廖某所有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一段10号2号门市进行查封,并裁定进行评估、拍卖。
与此同时发出强制迁出公告,责令其限期迁出。该门市经三次拍卖无人购买而流标。经法院决定进行变卖,由案外人程某某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购得。2014年12月3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门市的所有权过户给程某某,但廖某未迁出该门市。于是,12月5日上午,法院执行局干警10余人依法将该门市内物品转移到隔壁廖某门市内,然后对该门市与相邻的廖某门市中间隔墙一小门进行封赌,使该门市独立出来,并换上新锁,将钥匙交付买受人的委托人,完成交接。(吕中蜀 四川法制报记者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