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近日,邻水县司法局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石滓乡社区服刑人员包某,依法向邻水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法院审理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包某,因抢劫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该对象于2012年11月15日到该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2月17日突然不假外出,脱离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屡次电话通知仍不改正,且之后一直拒绝接听该县司法局、石滓乡政府、石滓社区矫正工作站、石滓司法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人的电话。2014年4月,邻水县司法局通过核实和深入调查了解,确定包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二、五款之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包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和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刑事裁定书、逮捕决定书送达后,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 (刘元林 张维 四川法制报记者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