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中院发布通报称,邻水县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明诉被告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最高法《2014年度案例》专辑收入。据悉,此次广安市中院、六个基层法院共有9篇案例被最高法《2014年度案例》采用。
被告冯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上的住房要搞装修,2012年10月6日,冯某到刘某坤的店里找刘为其安装管线。当时,原告李某明正好到刘某坤的店里,经刘某坤引荐给冯某打线槽,劳务费为500元。李某明用自备的切割机切割线槽时,不慎将自己的左手臂锯伤。李某明随后在邻水县某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5585元。李某明遂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冯某赔偿医疗费5585元、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20105元。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从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充分的救助,有助于定作人履行谨慎选任之义务,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较为适宜。据此,邻水法院判决由被告冯某赔偿原告李某明医疗费等损失4021元。驳回原告李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吕中蜀 记者 雍剑波) |